《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以下简称《登记规定》)已颁布实施,现就《登记规定》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登记规定》修订的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举措,进一步推动公安交管业务流程优化、效率提升、服务升级和服务便民要求,结合我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规章的要求,对该《登记规定》进行了修订。
二、《登记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主要围绕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推进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规范化为目标,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四办”便民服务要求,进一步精简了证明材料。
修订后的《登记规定》共分为9个章节,32条。较2019年版本相比,修改(拆分、合并、删除)22条,新增2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增加电动自行车概念的条款;增加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电动自行车的登记条款。
2、减化业务流程,删除了预录入操作环节,改为直接受理;删除了注册登记中需提交保险和相关证明的条款(即:“随车提供和车辆所有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原件(年满65周岁以上者除外)”和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对注销登记部分进行了修改,一是增加“车辆因故不在本市管辖区域内使用” 的条款;二是增加了“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注销登记:(1)电动自行车登记被依法撤消的;(2)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有效期满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条款。
4、对补牌补证登记进行了修改,明确《武汉市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凭证》全称。
5、对附则部分进行了修改,将原二十八条“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每辆车20元的标准收取号牌工本费。”,修改为“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号牌工本费。”
6、明晰了“身份证明”及“车辆来历证明”种类,对原第二十九“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的内容进行了增加和修改。(1)身份证明是指:增加了“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华侨的身份证明;外国人的身份证明”等内容。(2)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是指:修改为:“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打印的电子版增值税发票”。
三、《登记规定》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登记规定》自2021年1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