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保护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原则:依法管理、以人为本、服务师生、保障安全。
第三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目标:确保车辆行驶安全通畅,实现车辆有序停放,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内容:机动车进出管理、机动车停放管理、非机动车管理、交通事故处理、道路及交通设施管理等。
第五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范围:武汉传媒学院校园内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进出管理
第六条 严禁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共享汽车、无牌无证电动车和摩托车、外卖车辆进入校园。
第七条 各类机动车一律由校门进出(大型工程车,如:铲车、挖掘车、吊车等由南门进出)。西区环形主干道实行单向行驶管制,所有车辆进入西区环形主干道一律向右按逆时针方向行驶,不得逆行,禁止外来车辆借道穿行。
第八条 学校公务活动,如有重要接待任务和多车辆通行等情况的,应事先通报保卫处,由保卫处安排引导进出。
第九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通讯维修车、供水供电抢修车、环境监测车、卫生防疫检测车、金融押运车、邮件运送车、垃圾清运车、殡葬车等特种车辆,门岗值班人员查验后直接放行,做好登记。
第十条 校园固定车辆依照《武汉传媒学院固定车辆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录入。施工与设备安装车辆出入校园,车主须提出书面申请(武汉传媒学院校外合作单位车辆停车减减免审批表),建设(管理)单位审查(确定作业时间、区域)后签署意见,保卫处复核后录入系统。业务往来车辆需由受访单位出具停车票办理免费外出。其余所有车辆依照《武汉传媒学院机动车辆校园停车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携带学校贵重物品和仪器设备出校门,驾驶人须主动出示并递交相关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的有效证明(武汉传媒学院物品放行条)(附件1),门岗值班人员查验后予以放行。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应服从交通执勤人员的指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设定的标志和路线文明行驶,主动礼让行人。不得超过15公里限定时速,禁止在校园鸣笛(特种车辆例外)。
第十三条 禁止在校园内练习和试驾机动车辆。
第三章 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有序停放在学校指定停车场与划定停车位,确保道路与消防通道畅通。因车位局限,校内停车位停满后可沿校内环行道路外侧有序停放,环形道路内侧严禁停放。
第十五条 严禁在校园主干道、次干道、人行道、食堂周边道路、消防通道上违规停放车辆(含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
第十六条 学校保卫处采取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的方式对停放在学校指定停车场与划定停车位的车辆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对违规停放车辆,学校保卫处联系车主提醒改正,车主接到通知后拒不迁车或长时间电话联系不上情况下,保卫处将酌情采取张贴提示、锁车、拖离等措施纠正违规停放行为,由此产生的拖车费用由车主承担。校内连续三次违规行驶、停放车辆处置:校内固定车辆由保卫处通知车主所在单位取消固定车授权一个月,此期间校内停车按社会车辆收费;校外临时车辆其牌号录入门禁系统黑名单,禁止进入校园,并视情节联系执法单位采取处理措施(超速、逆行等交通违规行为参照本条处理)。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停车场停放期间车内物品及车辆安全由车主自行负责。
第四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进出校园大门,应下车推行,主动配合门岗值班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须遵守交通法规,控制车辆速度,严禁驾驶车辆在机动车道上追逐、做危险动作。
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区域,摆放整齐有序,严禁乱停乱放。
第五章 道路及交通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园道路要保证车辆和行人能够安全通行,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占道经营。
第二十三条 校园道路维修施工前,管理单位应将施工方案(计划)通报保卫处。施工期间,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夜间须安装提示灯。
第二十四条 学校保卫处在校园内规范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其他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园内设置任何交通标志或设施。
第二十五条 车辆驾驶人和校内其他人员应爱护校园交通设施,不得损坏、移动、遮盖、涂改交通设施。
第二十六条 施工与其他活动,若影响交通设施使用,须及时通报保卫处,并采取临时性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事后应立即恢复交通设施原状。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第一时间抢救伤员,并及时报告公安交警部门与学校保卫处。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保卫处接警后,应立即派员赴现场进行处置,维护现场秩序,协助交警部门勘查取证,指导当事人按程序处理,维护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校园车辆及交通管理的通知》(校行字﹝2018﹞1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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