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学校各单位(部门)、入驻单位和在本校工作、学习、居住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消防安全,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行为的义务。各单位教职工和学生(注:不包括十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都有参加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积极防范,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与责任
第五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师生员工开展防火安全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 讨论研究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及各项防火规章制度,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
(二) 研究整改火险隐患和改善防火条件的工作方案。组织指导全校防火安全大检查,促进防火安全工作开展;
(三) 讨论决定对防火、灭火有功人员的奖励和违反消防规定及火灾、火险责任人的处罚;
(四) 研究部署和组织全校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具体负责全校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法人的授权代理人,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 负责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工作,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 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 依法建立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五) 代表学校法人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 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 审核消防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 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 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也是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长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在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及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学校各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执行学校有关奖励和处罚的决定。具体职责是:
(一) 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 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 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 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 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使用明火作业;
(六) 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和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技能;
(七) 定期对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 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 检查校内外各单位在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修工程资质,审查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手续;
(十) 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十一) 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 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三) 完成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的主管领导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非校属单位(承租经营单位、外租店铺等)的主要领导是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各岗位的实际负责人为该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
学校各二级单位和驻校内其他非校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 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三) 定期配合保卫处做好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 对配备给本单位灭火器材、设备进行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五) 在本单位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等工程项目前,负责报保卫处备案;
(六) 协助调查火灾原因,配合追查、处理火灾事故;
(七) 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八) 在确定和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时应报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校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重点单位(部位):
(一) 学生宿舍、食堂、教学楼(机房及实验室)、图书馆、档案室、体育场、演艺厅、校内超市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 网络中心、校广播站、电视台、邮递、通信、财务、金融等机构与场所;
(三) 校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四) 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使用部门;
(五) 实验室、计算机房、技防监控室、消防控制室等重要仪器设备部位;
(六) 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七) 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八)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九)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除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园内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校园内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消防应急需要,一律不得擅自动用或以任何理由妨碍消防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消防设施及器材管理依据楼栋所属管理单位就近划分责任,实行使用单位就近管理原则,管理责任如下:
(一) 校内各建筑内的基础消防设施如:灭火器、应急灯、疏散门、疏散指示标识,属于建筑消防配套设施,由就近单位负责检查及日常管理。日常维修由保卫处负责,其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保卫处负责管理;
(二) 消防给水系统的管理。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管网、消火栓、消防泵房)由保卫处负责管理和校工程部负责维修;
(三) 校内所有电路(包括用电线路及器具,含电梯的)由后勤处负责管理维护,电路检修应每半年进行一次;
(四) 后勤处负责学生宿舍、外租宿舍、各食堂及外租店面、宿舍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与管理,并确保宿舍消防设施完好、食堂油烟管道每半年清洗一次;
(五) 灭火器材的管理。学校各类灭火器材的设置、配备、维修、更新由保卫处负责。学校内部独立法人(除承担学校实验、生产、教学任务的)单位、独立经营核算单位、租用学校房舍的单位和个人,消防器材一律自备。配备到各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学生宿舍等公用建筑内的灭火器材,由就近单位配合保卫处管理,要有固定位置、明显标识,不准随便移动;
(六) 各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求援的障碍物。
第十二条 在学校举办大型集会和大型文艺、体育、招生、就业咨询、展览等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填写大型活动申请表,向学校有关部门和保卫处申报批准后方可举办;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保卫处有权责令其缓办、停办,并当场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举办。
在学校演艺厅、食堂、风雨球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一) 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 演艺厅管理部门要做好活动前安全隐患排查;
(三) 严禁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四) 保障安全出口标识和应急照明系统正常,疏散通道畅通;
(五)管理人员应坚守岗位,加强巡视和检查,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对校内外学校建筑、门面、宿舍实行房屋承包、租赁时,房屋出租人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场所)。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的,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负责。承租人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 严禁在校园内擅自动用明火,焚烧垃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和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必须事先报保卫处批准,并落实消防措施和现场监管人。电工、焊工、木工、库管工、油漆工及其他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违规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到懂本工作(种)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措施,懂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发生火灾后,会报警,会使用相应的消防器材。
第十五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必须经消防技术培训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六条 保卫处负责组织进行学校消防安全检查,认真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在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介绍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保卫处要向被检查单位立即填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对于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保卫处有权责令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该危险部位停产、停业。
第十七条 对检查中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识的安装、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不到位,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离岗位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学校消防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应建立火灾隐患台帐的建销帐制度,凡发现的火灾隐患都要列入隐患台帐。重大火灾隐患,由保卫处报上级机关立案;一般火灾隐患,由隐患单位报保卫处立案,定期进行整改;已经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保卫处,保卫处经复查确认后存档备查,并及时销帐。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 学校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四)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 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条 保卫处依据有关消防法规,制定学校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秩序保障及医疗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管理部位应按照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二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玩忽职守,工作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火灾直接责任人员和安全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单位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该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责任奖惩须经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发生争议由校长办公会裁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内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由保卫处监督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