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传媒学院教职工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时间:2022-03-04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教职工集体户口管理工作,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武汉市公安局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卫处是负责学校集体户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学校集体户口的迁移和管理,协助公安机关掌握学院集体户口变动情况和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章 户籍迁入与日常管理

第三条 可迁入人员及必备条件:

学校新进教职工及其他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均应凭有效证件及时申报办理学校教职工集体户口,并接受日常管理。

(一)申请办理集体户口落户的新进教职工,应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经人事处审核批准,保卫处根据当地公安机关入户政策,符合条件者方可办理学校集体户口落户。

(二)其他应当入户或根据公安机关规定有变动的,按照公安机关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迁入程序:

(一)新进教职工需办理集体户口者,凭学校人事处入职证明、就业报到证(从大学毕业)/调令(从其他单位调入)、户口迁移证和本人身份证到保卫处办理落户登记手续。

(二)凡办理落户的教职工必须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交学校保卫处,符合公安机关入户条件者保卫处将出具同意迁入校教职工集体户证明方可办理落户,逾期不予办理。

第五条 户口迁移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出生地等内容齐全,身份证号码齐全、准确、清楚,如有涂改应加盖当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二)籍贯、出生地应写明省、市;

(三)所持《户口迁移证》应加盖迁出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章印清晰。

第六条 申报办理学校集体户口落户的人员,办理落户后,其常住人口登记表由保卫处统一管理。

第七条 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借用:

(一)在校教职工可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在辖区派出所办理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等相关户籍业务。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时,须填写《武汉传媒学院教职工户口借用申请》(附件1),到保卫处户籍室办理户口外借手续。《武汉传媒学院教职工户口借用申请》留存保卫处存档。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持由委托人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和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登记后借用。

(二)户口借出后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增减内容,不得损坏、遗失。户口借出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交回,由于本人原因损坏、遗失或逾期不交回,由本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八条 滞留户口的管理:

(一)滞留户口是指在武汉市区已购住房、离职或调离我校未按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教职工户口;

(二)除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外,保卫处停止滞留户口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借用,也不予开具户籍证明和办理身份证。

第三章户籍迁出

第九条 户籍迁出指教职工在武汉市区自购住房、因工作调整等原因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口迁出。

第十条 教职工离职或调离我校的,须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 户籍迁出所需资料:

(一)凭人事处开具的“离职通知单”到保卫处领取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二)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到学校集体户口所在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因公安机关政策和规定发生变动的则以变动后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