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安全工作,提高师生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法制纪律教育、防火教育、治安防范教育、安全生产教育、交通安全教育、生活安全教育、国家安全教育等。保卫处是学校安全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安全教育的对象为:本校师生员工、居民及校内合作单位人员。
第四条 学校的安全教育培训按照参加对象主要分为:
(一)新聘用各类教职工的入职安全教育培训;
(二)新入校学生的入学安全教育培训;
(三)教职工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安全教育培训;
(四)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
(五)其它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条 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宣传教育的对象和内容不同,分别由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处)、各院系、各部门及校团委负责。
第六条 学校通过广播、橱窗、讲座、授课、网站等多种方式,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培养师生员工的法制意识,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
第七条 学校通过多种方式,进行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防火意识,掌握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遇有紧急情况的处置方式和安全撤离的线路通道,提高自我保护、自救互救和逃生能力。
(一)组织编写或购买消防知识读本,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分期分批组织教职工和学生参观消防防灾教育馆、消防站,组织学生进行逃生疏散演练,通过组织开展消防培训、消防知识竞赛、消防演习等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特别是“119”消防宣传日期间,利用广播、墙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消防法》及有关消防法规的宣传。
(三)各院系、各部门利用学习和学生开班会的时间,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常识的教育,提高防火意识,增强防火责任。
(四)学校按院系、部门订阅消防相关期刊,供师生员工学习,及时了解消防动态,掌握消防知识。
(五)学校定期组织各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联络员、特殊工种人员和重点要害部位人员参加消防部门举办的各种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第八条 学校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治安防范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侵害师生员工人身及公私财产安全案件、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学校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增强师生员工反间防特的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校园政治稳定。
第十条 学校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使师生员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习惯,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
第十一条 学校进一步加强对大学生的安全宣传教育。
(一)加强对新生的入学安全教育。组织编写或购买安全知识读本,在新生入学时发放,在新生入学教育中安排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安全防火、学生自我防范等知识,提高新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为新生尽快适应大学生活提供安全保障。
(二)学生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防火,防盗,防骗,防疾病,防滋扰,防抢劫,防性骚扰和性侵害,防溺水,防运动损伤,防实验实习损伤,防交通事故,防旅游事故,防拥挤踩踏事故,防不良心理,预防违法犯罪教育等。
(三)学校各院系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院系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利用班会、周会等时间,不断加强对学生的安全宣传教育;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要相互配合,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四)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少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五)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二条 学校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对重要岗位和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培训,熟练掌握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运行安全。
(一)建立保卫人员轮训制度,提高保卫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坚持保卫人员的岗前培训、政治、业务学习和宗旨教育,提高保卫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二)各单位在对新进教职工进行上岗培训的同时,应组织学习安全管理制度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知识,定期进行考核,把安全防范工作贯穿于日常工作之中。
(三)电工、司炉工、电梯工、危险化学品管理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应定期组织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学安全法规,学操作规程,听经验介绍,看事故案例,练安全技能,要把安全教育作为开工生产的硬指标。
(四)各部门、院系消防安全联络员应定期组织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使各单位人员了解防火、防盗常识,熟悉管理范围内的建设环境、设备设施、消防器材和安全通道,熟悉应急处理程序,注意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消除、上报。
(五)有关主管部门对人员较多的食堂、物业管理人员应定期召开负责人会议,进行安全教育,教育重点是校纪校规及安全生产。并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督促检查,消除隐患,杜绝各类事故苗头,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三条 学校将安全教育作为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考核、考评内容。对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忠于职守,严格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予以宣传和表扬。对不参加安全教育,工作不负责任,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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